从宏观角度看,大多数国家对该国的产品出口不征缴出口关税。这一政策是基于推动工业品、农产品等参与国际竞争目标。以中国为例,出口关税征缴原则是“防止、适当控制”,即绝大部分产品出口不需要缴纳出口关税,但对于少数独特商品,如资源产品、部分高能耗商品,我国操纵出口规模,保护环境或维护战略资源,设定出口关税。
出口是否缴税,首先要看产品是否在出口关税目录中。我国每年都要公布出口税率表,明文规定哪些商品在出口时需要征缴关税和实际税率。公司可根据产品的海关编号开展海关编号(HS Code)在海关税则系统内检查是否为应税产品。出口货品未列入缴税目录的,基本可以判断该商品的免税出口关税。相反,如果产品位于目录中,就需要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税款。
出口方式对关税征缴也有重要影响。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,属于缴税目录范畴的,应当依法交纳出口关税。保税区、出口作业区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加工产品,最后远销国外市场,大多数情况下可享受免税出口关税待遇。这类贸易方式本来就是独一无二的。我国采用“国内外”监管模式,在政策设计上给予关税和增值税多种特惠。
除出口国自身的政策外,还应考虑与出口国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约。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,如RCEP、东盟自由贸易区、中欧协约等。在满足原产地规则前提下,部分商品能够享受免税或降税特惠。虽然这种特惠一般适用于进口环节,但也会反向危及出口过程的合规要求。假如公司希望其产品在目的国具有关税减少,应提前申请原产地证明,且符合协议中的总规范或区域增值占比。
出口目的地市场特征都是分辨的前提。假如出口至关税堡垒较高的发达国家,公司可能必须更加重视出口国税率、反倾销调查等问题;假如终点是自由港、零关税地域,如香港、新加坡、迪拜等,有关出口商品一般不用以任何方式交纳出口税。这类市场特征将影响公司价格策略和贸易路径的挑选。
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是临时出口。如参与国外展览、加工维护或试验等终点货品出口,虽然通过报关流程,但申请标出“临时出口”并办理海关备案手续,一般可免税出口关税。货品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出产地后,不会产生具体商贸行为,肯定不属于纳税问题。
最后出口关税不等于别的出口相关税,如出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退税政策、目的国进口税压力等。虽然这些税并不直接归为出口关税,但它对企业的整体税收和现金流分派有很大影响。在制订商业价钱或与买家签署合同以前,公司必须全面评估总体税收结构,避免因理解偏差而损坏一定的成本负担或合规风险。
货品出口是否交纳关税,需要根据产品类别、贸易模式、出口政策、国际协议以及出口终点等多个方面分辨。出口公司需要灵便运用海关官方渠道、行业咨询资源和贸易服务平台,深入推进新政策动态,将财税合规列入供应链运营的战略层面。只会在确保合规前提下,对出口流程进行精益管理,才能达到跨境贸易的高效可持续运行。